北京高校校友海外联谊会

关于我们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中国高校对外交流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北京的大专院校校友会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通过海内外校友的广泛联系,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为促进中华民族的复兴和世界的和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为独立社团法人,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自愿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努力促进海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支持和协助校友从事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济贸易等领域的活动,为海内外校友提供方便和力所能及的协助。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的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中国高校校友会为团体会员,吸收高校校友为个人会员,根据需要设立荣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在北京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高校校友会;

(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高校校友会;

(3)由海外归侨生组成的具有联谊性质的同学会。

凡具备以上资格和条件的单位和/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在北京市的非本会团体会员的高校校友; 

(2)在海外的非本会团体会员的中国高校校友;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会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会议备案,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非自愿退会,由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对本会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3)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章程的义务;

(2)执行决议的义务; 

(3)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4)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5)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即会员大会。本会的理事会成员一般由入会的各个校友会推举产生,组成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通过重要决议; 

(5)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6)其他事项。

会员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设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 联谊会设顾问若干人,由覆盖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作为本会的咨询机构。

第十六条 联谊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人选由具有会员资格,有较好的资历和能力,能正常主持秘书长会议和联谊会日常工作者担任。秘书长人选由上届秘书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三年,可以连任。秘书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 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5-7人组成。秘书长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研究和领导; 

(2)审批会员;

(3)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4)制定本会的中、近期计划;

(5)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7)召开联谊会的联络员会;

(8)召开理事会;

(9)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必须熟悉本会的运作,以便监督。监事在理事会上推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推举产生监事长;

(2)可以出席秘书长会议;

(3)监督本会领导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秘书长会议)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 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给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给付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得的报酬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各校友会、海外校友、企事业单位的自愿赞助及本会的各种服务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秘书长会议提出,在理事会上做变更报告;

(2)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秘书长会议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1)由秘书长会议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大会通过;

(2)由秘书长会议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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